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详情

国家林草局发布通知: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发展光伏项目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就推动光伏发电产业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协同发展给出有关要求。文件要求,开展光伏项目生态适应性评价,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及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明确禁止占用基本草原,占用基本草原以外的,应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鼓励区、限制区、禁止区,以及相应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



     文件明确,“草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草原转建设用地手续。允许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获得草原,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加快审核进度。光伏方阵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地表形态、破坏草地原生植被,除桩基用地外,不硬化地面,鼓励采用强度高、生态环保的螺旋架构桩基。此外,光伏板方阵建设要考虑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植被生长光热条件,合理设定光伏板下沿架设*低高度。原则上,年降水量低于250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1米;年降水量250—400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2米。文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按照“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确保生态修复科学合理。文件表示,要*长期评估“草光互补”项目在防治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方面的成效,总结经验,制定相关标准规程,为规范“草光互补"项目使用草原提供科学支撑。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行为。对比今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来看,光伏方阵用地涉及草原部分更加细化,对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具体见下:




上一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印发《毕节市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返回新闻列表→